ESG這兩年成為顯學,主要話題常常圍繞在對環境層面(E)的關注,如2050淨零碳排,或是社會責任(S)的承擔,如社會公義或平權議題,反而顯少篇幅在討論公司治理(G)相關問題。(請參見筆者的另一文章:http://news.knowing.asia/news/60e825c6-6994-43a3-97cc-bc5ab93cc6d9)
最近引起諸多爭議的「鏡電視」新聞,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對於鏡電視接二連三更換董事長的連續劇(註1)推稱,撤換董事長等運作屬於公司治理的範疇,並無影響。這是缺乏能力和常識的推託之詞,令人失望。依法論法,「公司治理」本就該依據身為主管機關經濟部管轄的「公司法」,主要是針對該公司董事長任免的規範,而NCC自己正事不幹,越俎代庖,代表經濟部發言,搞錯了身份。
NCC真正的職責是依其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在於「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新聞媒體是特許行業,生死存亡的決策權不能僅由股東和董事自行決定,NCC於法有據可監督其經營管理權和證照的核發與撤銷。
衆所皆知,董事長掌握公司大小章,是事業單位承擔最後營運決策的責任人。面對董事長任意更換的不正常行為,自當屬於NCC應該「監督管理」其事業營運的部分,豈可將此重要責任推給經濟部管轄的公司治理,一副事不關己,路人甲的態度,此乃士大夫之恥啊!
「新聞自由」不是「新聞媒體可以欺騙」的自由!
一個剛剛從NCC拿到電視特許執照的鏡電視,可以發函NCC,主張公司沒有違規讓前董事長垂廉聽政,沒有私下利益輸送給付費用,也可以對外否認支付薪資給鏡週刊等與公司不相干的員工和外部顧問!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NCC違背專業更疏於查證,竟然相信鏡電視的一面之詞。NCC在這個事件中,捍衛的不是新聞自由的普世價值,而是新聞媒體可以欺騙的自由。
台灣這三十幾年最大的變化就是將自由民主逐漸實現並深植人心,而新聞媒體所標榜代表的第四權也推波助瀾產生極大的影響力,讓言論自由與資訊公開透明有了一個絕佳的平台,這是台灣共同的驕傲。
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而特設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未來將是向上提升還是向下沉淪!?
註1. 2021年5月,鏡電視董事長由裴偉變更成前大眾銀行董事長陳建平。2022年3月4日,陳建平在董事會上沒有預警的被解職,董事長改由李永豐擔任,至3月15日請辭,董事會再選出楊雅喆接任。走馬燈似的換董事長,如同一場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