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退出校園」藉「創新條例」復辟?
Jeremy 王智立 智源智庫 創辦人
2021-04-13 16:22

本文作者為前GSA全球半導體聯盟亞太執行長(2003-2016) 、顧問 (2016-2019)。本文謹代表專欄作者個人立場。

眾所皆知,房地產行業最重要的金科玉律為「location ,location,location),意思是成敗的關鍵在於地段的選擇。相同的道理,在制定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政策,特別對台灣在全球具競爭力的高科技領域,「人才、人才、人才」應該是重中之重。

行政院院會於2020年11月26日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021年3月22日初審通過該「創新條例」草案,期待通過鬆綁政府各類法規、讓國立大學和產業界合作交流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簡稱「研究學院」),培養重點領域所需之碩博士人才,提高產業與大學之間合作的彈性運作空間,並藉由行政院國發基金的政府預算以及產業界共同出資支持「研究學院」的運作。

據報導,台灣大學、清華大學、陽明交大,以及成功大學等四所國立大學即將成立「半導體學院」。如果立法院順利通過上述立意良善的「創新條例」,「半導體學院」可望成為第一個試金石,期盼此新型態產學合作模式可為政府長期加諸在大學的層層法規包括學位,教師、任用、預算、會計、決算、審計、採購、公務員服務法等給予鬆綁,以符合產業國際競爭與發展的需求及高端人才培育的目標。

該創新條例草案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而其頂層架構設計是由中央部會聯合成立審議會(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政府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指派擔任召集人。該審議會負責重點領域的擇定,審議國立大學和合作企業的條件,以及國立大學申請及續辦研究學院的核定。這樣的規定,實質上已是由政府主導整個審議會,「產官學合作」的精神在不知不覺中已變質。而條例中又要求產業方的出資金額需高於或等於政府國發基金撥款(第七條)。政府一方面要求主導權(審議會之過半代表比例),另一方面又不願承擔主要義務(資金),在「權利」與「義務」的天平上,似乎不盡合理。

當國立大學申請通過審議後,此條例草案又規定該國立大學需設立「監督會」(第十五條),該「研究學院」設立「管理會」(第十八條)。防弊與興利的平衡設計本是無可厚非,但本著尊重大學學術自治和信任產業自主創新的精神,在大學校園內設立的「監督」與「管理」二會,政府應放手讓學校和產業共同主持和管理,而非由政府代表繼續佔有三分之一名額,對「二會」的決策時效和品質均無益。再說,依該草案內容,從頂層審議會的二分之一代表到學校層級的監督會以及學院層級的管理會的三分之一代表,說明了政府的角色扮演仍是以「防弊」重於「興利」的老思維。這其實是對條例名稱中標榜的「創新」形成了強烈的諷刺。政府經由頂層「審議會」的參與,其監督管理職責已完備。進入校園後的「監督」與「管理」二會,應給大學和產業界雙方共同做決策。跨部會的多位「政府代表」不僅無法代表政府形同虛設,還可能成為會議中的太上皇-「議而不決、請示長官、帶回去研究」,甚至進一步干預「研究學院」的人事預算執行,恰恰違背了此「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的精神。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的美意,不僅可為正在規劃的「半導體學院」提供法規鬆綁的機制,將來包括「大數據/AI」,「自駕電動車」,「生技製藥」,「數位金融」等多項決定台灣未來競爭力的重點領域也都將受惠。建議立法院在今後審查該條例時,應將「政府代表」從監督會和管理會中移除,並適度的降低其在審議會的比例。讓國立大學新成立的研究學院得到充分授權並具足夠的彈性運作,得以推進新一代人才培育與實現創新產學合作之願景。